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函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有關市售食品標示含「鮮 乳」字樣者,請留意所使用之品名、內容物等標示之一致 性

張貼人:林維綪
時間:2025-09-16
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4年8月6日FDA食字第1141301571號函辦理。

二、為使消費者更加瞭解乳製產品資訊,衛生福利部於114年6月3日公告修正「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」,名稱並修正為「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」,依第3點第1款,符合食用動物乳及強化食用動物乳定義者,產品品名應標示為「牛乳」、「羊乳」、「O(其他動物)乳」或等同意義字樣;其取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「鮮乳標章」,或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「驗證標章」者,始得標示為「鮮乳」,自115年7月1日生效(以產製日期為準)。

三、隨函檢附市售食品產品含「鮮乳」字樣標示常見問答集供酌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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