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函轉衛生福利部製作「禁止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入境」之 英、日、韓三國語言版本宣導單各1份

張貼人:林維綪
 時間:2025-06-05

一、依教育部114年5月26日臺教綜(五)字第1140054883號函辦 理。

二、依「菸害防制法」第15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,任 何人不得輸入電子煙或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 指定菸品(加熱菸)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。目前尚無經衛生 福利部核定通過之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組合元件,違法輸入 之業者最高可處新臺幣5千萬元罰鍰,旅客攜帶加熱菸入境 者處新臺幣5萬元至500萬元罰鍰。

三、衛生福利部為強化非本國籍入境旅客之宣導,已製作完成 「禁止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入境」之英日韓三國語言版本 宣導單(如附件),請向教職員工生宣傳周知,並請協助刊掛電視牆、佈告欄。

四、若有關於本案之疑問,請洽衛生福利部承辦人許庭毓先 生,電話:02-25220888轉609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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