目前位置 : 首頁 / 學務處 / 轉發國教署有關進口商品「微型火砲」與各警察機關近期查獲之「穿雲箭」,經鑑定同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 1款規範之「具殺傷力之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砲」案,如說明。
張貼人:洪智信
時間:2024-12-23
一、依教育部113年12月17日臺教學(五)字第1130127538A號函轉內政部警政署113年12月9日警署保字第11301863511號函及本署113年10月2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0125261號函(諒達)辦理。
二、請全校師生共同防範,倘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,應儘速通報,並立即通知轄區警察局少年隊處理,以確保校園安全。
三、檢附教育部來文及附件各1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