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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貼人:張鳯琪
時間:2024-05-30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4月18日衛部救字第1131361323號函及教育部113年4月22日臺教授青字第1130000110號函辦理。
二、志願服務法第7條規定:「志願服務運用者應依志願服務計畫運用志願服務人員。前項志願服務計畫應包括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、訓練、管理、運用、輔導、考核及其服務項目。
志願服務運用者應於運用前,檢具志願服務計畫及立 案登記證書影本,送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備案……。」
三、請運用單位依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,宣達志工相關權利、義務,訂定志工申訴方式及管道,並加強宣導,以提供志工就運用單位志工管理措施表達意見之機會,維護志工權
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