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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應微型電動二輪車(原電動自行車,下簡稱微電車)正式掛牌納管,使用中微電車需請領牌照後始得上路行駛,詳如說明

張貼人:洪智信
 時間:2024-04-10

一、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之1條規定辦理。

二、微電車自111年11月30日起正式納管,比照汽機車須掛牌、投保強制責任險方得上路行駛。依照公布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,法律施行後2年內需完成申請牌照手續才可使用道路,故今(113)年11月30日緩衝屆期不申辦掛牌,強行上路將處新臺幣1,200元以上3,600元以下罰鍰,並禁止行駛、移置保管車輛。請惠予協助呼籲貴校學生如有騎乘微電車者儘早領牌,以免日後受罰。

三、使用中微電車領牌應備證件:

(一)微型電動二輪車新領牌照登記書2張。

(二)有效期限超過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。

(三)出廠證明(可向微電車經銷商或原製造廠洽詢)。

(四)統一發票(如有遺失得由原車主以切結方式辦理)。

(五)合格標章1面(如有遺失得以切結方式辦理)。

(六)車主身分證、印章。(如車主未滿18歲,需另檢附監護人身分證、印章及同意書)

(七)代辦人身分證。

(八)規費:號牌費300元及行照費150元。

四、請車主備妥上開文件,並辦理微電車實車查核(車架號碼與來歷憑證相符、車輛型式與安全審驗合格之型式相符、各部機件齊全作用正常及速限符合最大速限25公里/小時以下規定)合格後,始核發牌照。

五、檢送台灣電能車輛發展協會會員經銷商名冊、微電車領牌宣導單各1份供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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