目前位置 : 首頁 / 學務處 / 112學年度教育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成立本土文化社團實施
張貼人:張鳯琪
時間:2023-11-17
本案採1次全額撥付,案內如有採購作業,不得牴觸政府採
購法等相關規定;另有關案內審查委員修正後通過之案
件,請貴校依審查委員之意見修正經費申請表,併同本署
核定之補助經費,依限掣據函報本署請款。 本案請確依核定金額及「教育部補(捐)助及委辦經費核撥
結報作業要點」相關規定辦理,並於計畫核定執行期間屆
滿後2個月內,檢齊本署核定補助經費表、成果報告表、補
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各1份,函報本署辦理核結。 本案結餘款繳回方式如下: (一)國立學校:不繳回。
1、依教育部補(捐)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
理,未執行項目經費(含人事費未依學歷職級或期程
聘用人員致剩餘款)應繳回。
2、執行率未達80%,應敘明理由並繳回。
(二)私立學校:繳回(1.含未執行項目應繳回。2.執行率未達
80%,應敘明理由並繳回。)